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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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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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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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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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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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投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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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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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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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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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红利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保单年度的红利计算。
(3)有效保险金额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如下①、②两项之和:
① 基本保险金额和您已支付标准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两者的较大者;
② 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
上述比例具体如下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比例等于160%;
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比例等于140%;
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比例等于120%。
上述各项保险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或者在您购买了附加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在给付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后,根据附加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应当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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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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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①体恤金红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以体恤金红利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②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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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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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特色
1. 终身保障,财富易传承
保险期间伴随终身,有效规避人生风险,为自己及家人幸福安康的生活保驾护航,保险金可以零成本传承给受益人
2. 双重分红,身价永递增
红包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保障水平将伴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增加部分免核保体检,身价逐年递增,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此外,在合同终止时,更有终了红利增强保障,体现保险真谛。
3. 年金转换,资产巧安排
您或受益人可以将保险金或保单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方式领取,以便在人生不同阶段,合理巧妙的规划和安排资产。
4. 保单贷款,融资好便利
您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进行保单质押贷款,实现有效融资,以解您在急需资金时的燃眉之急,更助您把握人生的利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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