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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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给付生存年金。
二、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六十五周岁,且在被保险人七十周岁至七十九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六十五周岁,且在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给付祝寿金,上述“祝寿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进行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将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
一、现金领取;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该净保险费将以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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