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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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以下保险责任皆按单份基本保险金额描述:
一、生存保险金
在第3个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5%×每份年交保费
若申请人未向本公司提出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的申请,则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的生存金累积账户,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人申请后给付给生存受益人。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天零时,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5×每份年交保费+18%×每份年交保费
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除外)导致身故/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
四、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此导致身故/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金额支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1. 自该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
2. 自该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年度数
本条第三、四项约定的身故/全残保险金同属一项保险责任,若保险事故同时满足第三、四项多种情形,本公司将按其中最高给付金额的保险事故情形仅给付一次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会并存,申请人不可多次/重复申请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红利分配及方式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您或受益人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红利金额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且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70%。
本公司将依照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于每年红利分配公布日计入累积红利;往年累积红利余额将按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因本合同期满、被保险人全残/身故致合同终止时,合同终止当年1月1日(如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则为保单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将按合同终止日前最后一个红利分配公布日确定的红利标准计算,以额外红利形式分配。
因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累积红利(以及额外红利)随满期生存保险金归属于生存受益人。
因被保险人全残、身故而致合同终止时,累积红利(以及额外红利)随身故/全残保险金归属于身故/全残受益人。
因客户申请解约而致合同终止时,累积红利(无额外红利)随退保金归属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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