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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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表所示:
到达年龄 比例
17周岁(含)以下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含)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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