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万能险、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30天(含)—65周岁(含) | 保障期限:5年 |
发行机构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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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您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产品特色 | 安全透明、稳健平衡 个人账户日复利月结息,结算利率每月公布,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一次投入、安然贴心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快速便捷,乐享贴心服务 保单贷款、灵活无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财务状况申请保单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