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开始对 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发行机构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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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且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处于有效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为: (1) 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该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按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该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1.866倍。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证给付期是指自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的25个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被解除,自本合同解除之日24 时起保证给付期结束。如果本公司依法或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的,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24 时起保证给付期结束。 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前述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 被保险人年满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被保险人的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前 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 零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与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本公司每月按本条款的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如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每年按本条款的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相关精算规定确定向投保人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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