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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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日至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期间您领取了保单账户价值或我们给付了生存年金的,我们会扣除前述保单账户价值或生存年金后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生存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时仍生存,且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1) 本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若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您也可以在我们首次给付生存年金前申请变更生存年金的给付年龄,在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被保险人自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1) 本合同生效满5年;
(2) 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
若此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累计给付的生存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每次给付生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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