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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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以上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单红利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现金给付;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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