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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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合同交费期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K;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K;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有关,详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到达年龄 K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本合同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一下公式计算
趸交:
累计保险费=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之和为基础,按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计算出的趸交保险费
期交:
累计保险费=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之和为基础,按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计算出的期交保险费×实际已支付保险费期数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当本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若投保人在年满75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本合同剩余的应交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当年度的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在按本合同约定分配红利时以累积增额红利的形式根据本合同第4.2条约定计入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累积增额红利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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