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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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54周岁至70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
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
长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6 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长寿金 。
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全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5年的,自投保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
满5年的,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直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年满8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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