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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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一次性付清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3年交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6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5年交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0年交/15年交/20年交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年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交费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日
一次性付清/3/5年交 第7个保单周年日
10/15/20年交 第8个保单周年日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养老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乘以0.08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见12.9),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关爱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全残关爱金:
(1)按年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2)按月领取
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乘以0.085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或您指定的人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或您指定的人发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或您指定的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
生息,并于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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